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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干股可以进行转让吗,能进行干股转让吗

发布时间:12月21日 来源: 上海开联律师事务所
[导读]:   上海开联律师事务所,上海欠款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

  上海开联律师事务所,上海欠款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股东死亡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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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果发生意外死亡,那么该股东的股份需要进行处理,这个时候要将这份股权转让要比正常的股权转让相对麻烦一点,需要注意的事情也要比正常的股份转让多一些。但是 股东死亡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的处理虽然麻烦但是也是有一定的可以遵守的流程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的知识。

一、股东死亡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1、遗产继承是财产转让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而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则有必要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供了股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2、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也明确了股份可以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国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自由转移;德国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

3、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4、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看,有关继承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也只能以合理为标准。这种合理,应当体现为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已死亡股东生前的意愿及其继承人的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至于公司章程中未约定继承办法的,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死亡如何办理股权转让的问题得到了解答。如果股东死亡,那么该股东的股份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人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股权转让,同时到工商管理机构进行股东变更等级,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是章程中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干股可以进行转让吗,能进行干股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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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在公司法上应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设立人或者公司的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干股的大量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我国法律对干股却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很多人也不知道自己持有的干股可以进行转让吗下面,我们一起进行了解吧。

一、干股可以进行转让吗

干股是指持股人没有实际投入资本,不以对价作为交易条件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因此,干股持有者就是那些凭借其技术和管理或其他特殊才能。没有向公司投入任何资金却具备了股东的形式特征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在公司合法设立后,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作为干股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因此,在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干股已经成为了合法的持股方式。但为保护干股获得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干股存在的事实予以登记,并将干股所有者计入股东名册或由公司出具干股证明书。

干股是基于奖励或赠与形成的,实际上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机制,因此干股所有人享有的仅是股权中的收益权,并不能据此参与公司的经营事物,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按照惯常的做法,干股并不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干股持有的数量只作为红利或内部利润分配的依据,干股所有人实际上无权转让和继承干股。

综上,干股是一种不能自由转让的受限制的不完全股权,其持有人虽然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并实际享有着股东的分红权、收益权,但依然并不拥有该股权的所有权,因此无权转让处分干股。

二、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事项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也会被认定为行贿,所以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干股一定要谨慎考虑,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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